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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学生暴力推搡交警悔过了事 如果他是中国人呢

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20-11-24

唯有公平执法,才能断了外国留学生的“超国民”念头,也才能让国内民众看到公平正义。


文丨沈 彬

一段外籍留学生在福州街头怒吼推搡交警、暴力抗法的视频在网上大热:7月9日,一名外籍男子骑电动车载着一名中国女子在被交警拦下后,态度极嚣张,再三再四地用力推搡警察,体型较小的警察被推得一个个趔趄,只得用手臂格挡,最后被逼着一路小跑“主动脱离接触”。

福州公安发布通报称:“男子是当地某大学国际留学生,经批评教育,已书面悔过。”警方仅处罚其交通违法行为,学院已经将其带回“加强教育”。

暴力抗拒执法、主动袭击警察,却仅仅是“悔过”了事,这一处理决定引发了舆论热议。10日晚,福州公安回应称:男子是在校学生,因此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。

同是在福州,同是骑电动车违法,2018年10月一名赵姓女子在接受警方处罚之后,在微博上“发表辱警言论”,结果因为“寻衅滋事”被行政拘留15天;前几天,北京一个女子也是因为交通违法,不服警方处理,嘴里骂骂咧咧“得罪我,有你好果子吃!”并没有暴力抗法,结果被行政拘留7天……

“没有对比,就没有伤害”。就像网友所问:如果打人者不是外国留学生,这么赤裸裸的暴力推搡警察,不能写一个悔过书就免罚吧?

交警当时是在依法履职,代表着国家尊严,对处罚有异议的,可以口头申辩、事后提出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,而那个至今未被披露姓名、所在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却暴力抗法,完全无视国法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: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“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”。我国《刑法》还规定了“妨害公务罪”: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。

无论从法条出发,还是从个案执法尺度做的对比,留学生暴力抗法、恶意袭警察、羞辱中国执法者的情节都是极其恶劣。中国的交通违法者只是口头辱骂警察,就直接被拘留,而福州案件中,人高马大的留学生暴力袭警,却是一篇悔过书了事。

福州公安回应称:“男子是在校学生,因此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。”在校生,不是处罚从轻的法定理由;况且,如果这个男子是中国在校生,也不会是这种处理结果吧?那是不是让某些老外有了某种超国民的幻觉呢?

一些在华外国人的“臭脾气”、优越感,到底是谁惯出来的?多年前,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教授向党称: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,确实存在着一些不会管、不愿意管、不敢管的现象。

向教授把原因归结为警察“对一些国际法掌握不够,外语的沟通能力、询问能力也不强,一提外国人违法犯罪,有一种畏难的心理”。其实,中国警察在中国土地上执法,不需要涉及什么“国际法”,更不必迁就外国人搞“外语执法”。遵守所在国的法律,也是每一个正常国家对他们公民的要求。

对于涉外执法,不能人为敏感化。外国人不懂中国法律,外国人不懂中国话,外国人还是“在校学生”,外国人可能要找他们的使领馆,这些都不是中国法律向他们弯曲的理由。“法,平之如水”,执法公平恰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标杆之一。也只有实现了执法的公平,体现“一断于法”的精神,才能堵上一些外国人对中国法治说三道四的嘴。

一个外国人不代表外国政府,依法处罚一个外国人,更不可能影响两国关系。在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“外事无小事”的惯性还是很大,也必须改改。中国传统法规中留下不少“涉外特殊”的条款,也必须及时修正,避免基层执法畏手畏脚。

比如,公安部1998年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曾要求: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的,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,并在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,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。直到2007年,拘捕外国人,才改变为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决定。

个别外国人之所以有“超国民”的错觉,一方面的确源于中国人对外国人友善态度,一方面也是不少存量的法规制度的“外事惯性”太强,干扰了执法的正当性。

法治的本义之一就是公平地对待,不因为身份而改变处罚的轻重。也唯有公平执法,才能断了外国留学生的“超国民”念头,也才能让国内民众看到公平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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